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交通部預告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六條修正草案,為因應我國航空站各項機場建設之龐大經費,並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轉機過境之乘客亦有使用機場設施設備之需求,擬調整轉機過境設施使用費,爰修正收費標準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六條。
其修正要點如下:一、採取二階段漸進式調整我國轉機過境設施使用費收費額度分別為自一百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止為新臺幣七百五十元,及自一百十七年九月一日起為新臺幣一千元。二、增訂轉機過境設施使用費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據了解,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於七十二年五月二十日訂定發布,並歷經三十四次修正施行迄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