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怡孜/台南報導
一名越南籍阮姓女子因提供銀行帳戶給他人使用,遭詐騙集團作為收受詐騙款項及洗錢工具,遭台南地檢署依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嫌提起公訴。不過,台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阮女所涉行為已於另案判決確定,本案與前案屬同一犯罪事實範圍,依「一事不再理」原則,裁定免訴。
判決指出,檢方起訴主張,阮女將其名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不詳人士使用,該帳戶後續遭詐騙集團利用,以假投資手法詐騙被害人王姓男子,致其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廿六日匯款三萬元至該帳戶,款項隨即遭提領一空。檢方認為,阮女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可能遭不法集團作為詐欺及洗錢用途,仍將帳戶資料交付他人,因此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嫌。
不過,法院查出,阮女先前已因同樣提供該銀行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導致多名被害人受騙匯款,經台南地檢署起訴後,由台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個月、併科罰金二萬元,並已於今年五月確定。
法院指出,雖然本案與前案被害人不同,但阮女提供帳戶的時間、帳戶資料及行為均屬同一行為,屬於法律上所稱的「想像競合犯」,應視為裁判上一罪。依刑事訴訟法及「一事不再理」原則,檢方不得再就同一行為重複追訴。
台南地院表示,「一事不再理」是刑事訴訟的重要原則,目的在保障人民免於因同一犯罪事實遭重複追訴或審判,以維護司法安定性及程序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