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怡孜/台南報導
台南市蔡姓男子主張其共有土地遭他人占用,向台南地方法院提起拆屋還地訴訟,請求拆除土地上的四棟建物並返還土地。不過,由於起訴時尚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審酌訴訟標的價額後,裁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六萬二千八百零八元,若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訟。
根據台南地院民事裁定,蔡姓男子提告請求劉姓、林姓及林王姓等三名被告,拆除位於台南市某地段兩筆土地上的四棟建物,並返還土地予全體共有人。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拆屋還地案件的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占用土地的交易價值作為計算基準。經查,本案土地於起訴時的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四十四萬六千元,而遭占用建物面積合計約一百一十七點四平方公尺。
法官據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定為五百二十三萬六千零四十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六萬二千八百零八元。由於原告提起訴訟時尚未完成繳納,因此依法裁定命其於收到裁定後七日內補繳。若原告未於期限內完成繳費,法院將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駁回其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