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市林姓男子等三人,前年底時得知一名男子將攜帶二百八十萬元現金,林男等三人趁男子攜帶鉅款出現在停車場時,持槍支外型之物及木棒恫嚇被害人後,打傷被害人,強盜鉅款得手,警方獲報逮捕三人,台中地院依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判處七年八月至七年十月,上訴二審,近日審結,林男維持刑度,蔡姓共犯則改判八年八月。
判決指出,台中林姓男子一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晚上九時多,得知被害人將攜帶二百八十萬元出現在台中西屯一處停車場,即由蔡姓男子開車載著林男共三人在現場等候,待被害人開車抵達現場下車後,其中兩人先下車,拿著狀似槍枝的物品恫嚇被害人不要動。
林男接著拿一把木棒接近,被害人見對方人多勢眾蹲下不敢反抗,林男即趁機將被害人放有二百八十萬現金的車子開走,蔡男接著拿狀似槍枝的物品攻擊被害人臉部,造成被害人出現唇撕裂傷、臉部鈍傷、臉部撕裂傷、臉部肌膜裂傷等傷勢後,蔡男開車載著林男離開現場。
三人得手後隔天凌晨,約另一名提供消息的吳姓男子碰面分贓,被害人事後報警將三人查獲,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三人正值青年,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卻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為本犯下強盜犯行,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而被取走二百八十萬現金,所為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及社會治安均構成重大威脅。
一審依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判處林姓主嫌七年十月,蔡男與另一名林男均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八月。案件經判決後,檢方與被告方針對量刑與部分事實認定不服,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決並給予適當之刑度。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近日審結,認為林男量刑妥適,但蔡男涉案部分,撤銷改判,依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改判蔡男八年八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