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 兒少性侵案 二十歲前不計入追訴期


記者王誌成∕台北報導

為了保障兒少權益及實現司法正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十一日初審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新修條文規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二十歲前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確保幼年被害人在成年後才開始追訴,避免加害者逃避法律制裁。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日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及朝野立委分別所提刑法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共計三十七案。會議邀請司法院秘書長高金枝、法務部次長黃謀信等人列席智慧說明並備質詢。

行政院與司法院於提案版本中特別指出,鑑於性侵害犯罪之本質具有高度隱密性,被害人在案發當時如果身心發展尚未成熟,極可能因為受害而造成嚴重的心理創傷。

此外,被害人往往也可能因為年幼而未能充分理解自身可得行使的法律上權利,甚至因為與加害人間處於不對等的權力關係,導致其未能及時尋求社會資源的援助。過往常有被害人成年欲尋求法律救濟時,卻因追訴權時效早已屆滿,而無從透過刑事司法程序實現公義的憾事。

由於此案涉及社會弱勢與兒少權益,在場的朝野立委均展現高度共識,一致支持必須全力保障性侵害犯罪被害人的實質權益。委員會最終達成共識,同意依照行政院與司法院的提案版本審查通過,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二十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最後裁定,全案審查完竣後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直接提報院會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