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野無共識 縮短羈押期擇期再審


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十一日繼續併案審查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林倩綺提出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修正草案,內容涉及縮短偵查及審判中的羈押期間。朝野立委及列席官員經過約兩小時討論後,對修法方向及實務影響仍無共識,會議主席翁曉玲最後裁示,本案及相關修法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於偵查中羈押期間不得逾兩個月,審判中不得逾三個月。翁曉玲與林倩綺提出的修法版本,主張將偵查中羈押期間縮短為最長一個月,審判中則縮短為兩個月,並將延長羈押期間調整為偵查及審判中均不得超過一個月。

翁曉玲表示,此次修法並非針對任何個案,而是希望從制度面檢討羈押制度是否有調整空間,藉此督促檢警及司法機關加速偵查與起訴程序,提高辦案效率,並兼顧人民人身自由保障。

不過,具有檢察官背景的國民黨立委吳宗憲對修法表達保留。他指出,立法應考量實務是否能夠落實執行,也須評估是否具備足夠配套措施。許多重大案件偵辦過程複雜,尤其跨國案件涉及司法互助及資料往返,往往耗費相當時間,即使羈押兩個月再延押兩個月,部分案件仍難以在四個月內查明全貌,若大幅縮短羈押期間,恐衝擊刑事偵查與重大犯罪查辦工作,應審慎評估相關影響。

民進黨立委莊瑞雄則表示,希望朝野從實務面檢視修法可能造成的影響。民進黨立委范雲及張雅琳也主張,羈押制度牽涉重大人權及司法議題,建議召開公聽會廣泛聽取各界意見後再行討論。

列席備詢的司法院秘書長高金枝表示,羈押不能成為押人取供的工具,司法院長期要求法官重視羈押的必要性與最後手段原則,也積極推動羈押替代措施。不過部分案件仍須有合理羈押期間,以利審判程序順利進行,並確保未來判決得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