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撞傷所長 檢抗告改裁羈押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施姓男子毒駕倒車撞傷彰化縣溪湖警分局埔鹽分駐所所長陳國銘,彰化地檢署向彰化地院聲請羈押遭駁回,彰化地檢署提起抗告,經台中高分院發回更裁。彰化地院十二日重開羈押庭審理後,以施男有再犯公共危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為由,裁定准予預防性羈押。

本月四日,警方在彰化縣埔鹽鄉光明路二段查訪,施男駕車駛入死巷拒絕配合盤查,之後突然倒車衝撞員警試圖逃逸,造成陳國銘雙腳受傷,趙姓員警持警棍擊破車窗,將施男壓制逮捕。

施男經唾液快篩檢測出安非他命及依托咪酯呈陽性反應。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訊後,認為施男涉犯妨害公務、公共危險等罪嫌,向彰化地院聲押遭駁回。檢方火速提起抗告。

台中高分院裁定指出,此案施男坦承有施用毒品駕車,以及造成執行警方受傷的行為,其毒品快篩呈依托咪酯類及甲基安他命陽性反應,加上施男開車移動過程中,車輪輾過警方右腳等情,有卷內證據資料可證,再者被告之前又有遭通緝的紀錄。原審以卷內之證據資料,難以認定被告有羈押的原因,尚有再研究的餘地,原裁定既有該可議之處,自應撤銷原裁定,發回彰化地院更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