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修正三讀 緩刑易服社會勞動可參選

立法院會十二日處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修法,民眾黨立委許忠信(右上)發言,同黨立委在旁舉牌表達立場。(中央社)

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十二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修正案,放寬部分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未來遭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的自由刑受刑人,仍可依法登記參選;此外,也增訂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並經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此次修法源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四月初審通過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原本僅排除受緩刑宣告者的參選限制。經朝野協商後,民眾黨團提出修正動議,進一步納入得易服社會勞動的自由刑受刑人,經國民黨團支持後,於院會表決通過。

據三讀通過條文,犯內亂、外患、貪汙、國家安全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等重大犯罪者,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行刑權因時效消滅者,仍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但遭宣告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自由刑者,則不受此限制。

修法過程中,朝野立委對是否涉及個案修法爆發激烈攻防。民進黨立委李柏毅在廣泛討論時播放內政委員會審查影片,指民眾黨立委許忠信於會議中接獲某市長來電,質疑修法有因人設事之嫌,並主張若要修法,應明定未來生效日期,避免引發爭議。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則表示,此次修法兼顧政治廉潔與人民參政權保障,將重大詐欺犯罪納入不得參選範圍,同時排除輕罪或過失犯遭宣告緩刑者的參選限制,符合比例原則,並非放寬對犯罪者的規範,更非針對特定個案。

許忠信表示,憲法保障人民選舉及被選舉權,但現行選罷法對部分已獲緩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者設下參選限制,已有違憲疑慮。他強調,維護輕罪者的參政權利,是落實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的重要一步。

院會表決期間,民進黨立委高喊「特權修法」、「因人設事」等口號表達反對。最終藍白陣營以五十七票贊成、四十八票反對,通過再修正動議並完成三讀。

此外,三讀條文也新增規定,凡曾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者,未來不得登記為各項公職人員候選人,以強化對詐欺犯罪的防制與政治廉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