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共諜案 綠4黨工二審全輕判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高院二十五日就總統府共諜案進行二審宣判,結果出現大逆轉,法官撤銷一審判決,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洗錢防制法》等罪,改判前民進黨黨工黃取榮有期徒刑六年、邱世元五年、總統賴清德任副總統時的辦公室諮議吳尚雨三年;一審遭判刑八年二月的前外交部長吳釗燮辦公室諮議何仁傑,則獲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全案源於檢調查出黃取榮涉嫌遭大陸情工人員吸收後,在台蒐集政府相關資訊。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定,黃取榮透過邱世元向時任副總統辦公室諮議吳尚雨刺探副總統出訪及部分行程資料,並將取得資訊交付大陸情工人員;另認定何仁傑利用職務接觸外交部相關資訊後洩漏予黃取榮,因此依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罪,分別判處黃取榮十年、何仁傑八年二月、邱世元六年二月及吳尚雨四年徒刑。

高院審理後認為,黃取榮、邱世元接受中國大陸情工人員指示,刺探已核定為國家機密的副總統出訪行程事證明確;吳尚雨則涉及洩漏相關國家機密。黃取榮另因透過地下匯兌及他人帳戶收受報酬,構成洗錢罪,最終就刺探國家機密罪判刑五年二月、洗錢罪判刑一年四月,合併執行刑六年,並沒收犯罪所得八十七萬元及相關物品;邱世元則就刺探國家機密及洗錢部分,合併執行五年,沒收犯罪所得四十五萬一千五百元。

至於何仁傑部分,高院認定檢方指控其洩漏外交機敏資訊的證據不足,因此改判無罪。

高院表示,黃取榮與邱世元明知對象為中國大陸情工人員,仍長期配合刺探我國涉外事務資訊以換取報酬,危害國家安全;吳尚雨身為公務員,仍洩漏機密資訊,均應負相應刑責。不過,原審部分犯罪事實認定及量刑基礎有誤,因此撤銷改判。全案除部分無罪事項不得上訴外,其餘仍得依法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