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小姐來信詢問:本人和配偶雖同住一屋簷下,但長期互動不佳,且早已分房而居多年,形同陌生人。目前子女均已成年,且都大學畢業,本人和配偶有離婚共識,請問應如何辦理離婚?
答:按依吾國法律,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簡言之,倘夫妻雙方有離婚共識,應書立離婚協議書,並由兩位證人確認該夫妻雙方確有離婚意願,再於該離婚協議書見證簽名後,嗣由夫妻雙方持身分證、離婚協議書、戶口名簿、印章、兩年內照片(因於辦妥離婚手續,即會換發身分證;若未備照片,戶政機關得以電子檔之照片辦理換發身分證事宜),親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即完成離婚手續。
見證人當為非夫妻之一方,且縱為妻夫一方之父、母、子、女等之至親亦可,但離婚之見證人需年滿十八,且具完全行為能力,並理解並確認夫妻雙方確有離婚真意,見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或蓋章。但二位見證人不一定需要陪同離婚之夫妻至戶政事務所現場。
需提醒者,夫妻雙方簽立離婚協議書,並由二位證人見證確認簽名後,於此階段,離婚程序依法尚未完備,即夫妻雙方務必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始完成法定之離婚。以上辦理離婚之相關手續,供讀者施小姐參辦。
末按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消滅。準此,倘夫妻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夫妻於簽字之時,婚姻即歸消滅,並無待夫妻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始消滅。此情,相對於夫妻協議之兩願離婚者,即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者,並無書立離婚協議書、亦無需由二位見證人之必要,僅需由夫妻之一方於收受法院之調解或和解筆錄,持該法院之調解或和解筆錄,單獨逕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即可。
(作者∕楊淑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