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民進黨籍南市現任立委林宜瑾涉嫌虛報、浮報助理費,詐得公費助理相關費用一四一二萬餘元,南檢前依貪污治罪條例、偽造文書等罪將其起訴,案經訴訟審理,台南地院二日判處林宜瑾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四年,服務處主任黃女有期徒刑兩年、褫奪公權三年,緩刑五年。
據檢方調查,林宜瑾自九十八年八月一日起至一一四年八月廿一日遭查獲為止,犯罪時間達十餘年,林先後擔任台南縣議會第十六屆議員、縣市合併後再任一至三屆議員,一0九年二月起當選並連任第十、十一屆立法委員。任內涉嫌利用人頭助理、低薪高報以及掛名助理等手段,將詐領所得一四一二萬七三八八元公費助理費用,挪用於支應地方服務處各項開銷及個人支出,其中甚至包含其胞弟車禍賠償費用。
案經檢方起訴,林宜瑾與服務處主任黃女均於審理期間坦承犯行,先後分批繳回五百萬、九一二萬餘元,將全數犯罪所得繳清。法庭詢問林作案動機,林宜瑾坦言,地方服務處的營運開銷極大,單靠立委或議員薪水根本無法支應,因過去「錯誤認知」,才將助理費挪用於公務開銷。
林宜瑾辯護律師引用立法院最新三讀修正通過之《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指稱修法後已明定立法院每年應以公務預算編列立委的補助費用(如電話、郵資、人際交流事務等),每年約增加十四萬餘。中央與地方民代服務處開銷確實沉重,而林宜瑾除了薪水外別無其他收入,家屬也無特別資產,挪用動機多數仍是用於服務選民。
本案檢方起訴林宜瑾、黃姓女主任及黃姓女助理三人,女助理被訴偽證部分前已審結,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兩年。二日全案宣判,依法判處林宜瑾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四年,服務處主任黃女有期徒刑兩年、褫奪公權三年,緩刑五年並須提供兩百小時義務勞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