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王勗、傅希堯∕綜合報導
民進黨籍現任立委林宜瑾涉嫌以人頭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金額高達一四一二萬餘。台南地方法院二日宣判,認定林宜瑾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六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四年,未給予緩刑;同案被告服務處主任黃女則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褫奪公權三年,緩刑五年,全案仍可上訴。民進黨指出,將召開廉政委員會討論對林宜瑾的處分,預估八月份將可確定林宜瑾被停權時間。
據檢方調查,林宜瑾自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擔任台南縣議會第十六屆議員,歷經縣市合併後連任三屆市議員,並於一0九年起當選且連任第十、十一屆立法委員。在其任職的十多年間,林宜瑾夥同永康服務處主任黃女等,以「人頭助理虛報薪資與加班費」、「浮報或虛報實質助理薪資及加班費」,以及「人頭助理掛名領薪(未詐得款項)」等手段,共計詐領公費助理費用一四一二萬七三八八元。高達千萬的款項被挪用於支應地方服務處各項開銷,甚至包含其胞弟的車禍賠償費用等個人支出。
台南地院審理時,林宜瑾與服務處主任黃女均坦承犯行,由於林宜瑾在偵查中便已主動全數繳回全數犯罪所得,法官依《貪汙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其刑。
惟經台南地院審理,認林宜瑾擔任多屆議員及立委,深知法令且本應律己守法,而本案犯罪時間長達十餘年、詐得金額破千萬,顯非一時失慮之單一偶發行為,嚴重傷害人民對公務員的信賴,難認有情輕法重之處,拒絕二度減刑,最終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年。
同案被告的服務處主任黃女,因在林宜瑾任市議員後才加入,未參與縣議員時期的詐領行為,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共五罪。考量黃女不具公務員身分,且在本案中純屬被動配合、實質上並未獲得任何不法財物,經依法遞減其刑後,判處有期徒刑兩年、褫奪公權三年、緩刑五年,但必須在判決確定後兩年內提供兩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同案黃姓女助理被訴偽證部分,先前已另案審結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