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宜瑾涉詐助理費判七年 未獲緩刑藍營促各界省思

林宜瑾詐領遭一審重判,市議會國民黨團發表聲明。(議會國民黨團提供)

記者翁順利/台南報導

台南市民進黨籍立委林宜瑾涉詐助理費一四一二萬餘元,台南地院三日宣判,林宜瑾(共六罪)判刑七年,褫奪公權四年,未有緩刑的宣告;市議會國民黨團發表聲明,籲請各界人士省思,究竟是歷史共業或是各人造業各人擔?

議會國民黨團發言人蔡育輝議員表示,中央及地方民代之助理費補助以「總額不變,多元彈性運用」為原則,供各級民意代表聘請助理之用,已行之多年,林宜瑾當庭認罪,並全數繳回犯罪所得,林宜瑾請求法官從輕量刑給予緩刑,但顯然法官不認同應輕判,並給予林宜瑾緩刑的處分。

蔡育輝依據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書指出,林宜瑾常年將詐領所得之款項用於私人用途,合計支出三千六百元,明顯與無關公務之私人支出,當然無法獲得法官認同。近年來如前議長賴美惠等亦有涉犯詐領助理費情況,惟均於偵查中即自白並繳回不法所得而獲取緩刑,林宜瑾未獲緩刑是因法官認為林宜瑾「詐得之公費助理補助費逾千萬元,顯非一時失慮之單一偶發行為,難認有情輕法重之情形」,且其公款未公用,亦無法獲得法官認同而給予從輕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