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怡孜/台南報導
台南周姓男子控告黃姓男子涉嫌詐欺,案件經台南地檢署偵查後,認定罪嫌不足,作成不起訴處分;周男聲請再議後,仍遭台灣高等檢察署台南檢察分署駁回。不過,周男進一步向台南地方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時,因未依法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法院認定程序不合法,裁定駁回。
判決指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人若不服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再議遭駁回後,如欲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必須在收到處分書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由法院審查是否准許。本案周姓聲請人不服台南地檢署不起訴及再議駁回結果,於期限內向法院提出聲請,但書狀中未記載有律師代理,也未檢附律師委任狀,因此不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表示,立法要求必須由律師代理提出自訴聲請,是希望藉由法律專業判斷案件是否具有提起自訴的必要,以避免濫行訴訟、浪費司法資源。因此,律師代理屬於法定程序,必須在提出聲請時就已具備,並非事後補請律師即可補正。
不少民眾誤以為「檢察官不起訴」後,就可以直接到法院自己提告,其實並非如此。例如,甲控告乙涉嫌詐欺,檢察官偵查後認為證據不足,作成不起訴處分;甲提出再議,仍遭駁回。如果甲想繼續爭取,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若甲自己寫狀紙寄到法院,沒有律師代理,即使案件可能還有爭議,法院也不會進入是否有犯罪的實體審查,而會直接以程序不合法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