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一一三年十月間,湯姓男子無照行駛於國道新市路段,因未注意車前狀況、未保持安全距離,先後追撞兩輛轎車,李姓女駕駛因遭撞受傷。一審湯與李達成調解,遭判處四十日拘役。不想湯男自一一五年一月起人間蒸發,未再支付賠償款,檢方提起上訴,案經台南高分院二審審理,認湯假意和解獲取一審輕判,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兩月。
一一三年十月間,湯男無照駕駛行駛於國道一號發生追撞事故,遭撞駕駛李女因此受頭部外傷併腦震盪、頸部及胸腹挫傷等,全案依過失傷害展開偵辦,一一四年七月,湯、李雙方於台南地院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約定分期給付卅萬元予李女。一一五年二月間,台南地院一審考量雙方達成調解,且湯男符合自首要件,雖曾發生給付延遲情況,但仍從寬處理,判處四十日拘役,得易科罰金。
然而湯男一審判決前勉強支付九萬元後,卻遲遲未再依分期約定賠償,自一一五年一月下旬後人間蒸發,未再支付任何分期款項,李女後續憤而提起上訴,檢方依法上訴台南高分院,認湯意圖利用假和解爭取輕判,實則毫無履行誠意。
案經台南地院二審合議庭審理,認湯於調解成立後僅支付部分款項即不再履行,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應訊。一審判決時未能審酌被告「判後拒不付款」之犯後態度,致量刑過輕,檢方上訴為有理由。衡量湯男達成調解意圖爭取輕判,後續卻未依約履行賠償責任,撤銷原審判決,依過失傷害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