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怡孜∕台南報導
吳姓男子於一一四年四月與友人飲酒後,又前往善化區一家小吃部續攤,明知飲酒後已影響駕駛能力,仍於晚間駕車一路超速行駛、連續闖越紅燈,並任意變換車道。行經台一線與南六十四線路口時,再度闖越紅燈,撞擊黑姓男子與娜姓女子共乘的機車及阿姓男子騎乘的微型電動二輪車,造成黑男、阿男受傷,娜女因頭部及胸部重創當場死亡。台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廿日宣判,認定吳男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月;另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而逃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男案發前持續飲酒,酒後一路超速、連續高速闖越紅燈及任意變換車道,顯示已受酒精影響,導致駕駛能力下降。國民法官法庭認為,吳男駕駛的車輛「猶如一顆失控的保齡球」高速穿越十三個路口,持續使不特定用路人暴露於高度危險之中,已非單純交通違規,而是構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