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採購收賄 台電2前廠長各判7、9年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電核二廠前廠長曾文煌、林口發電廠前廠長朱允中涉嫌利用採購招標案收受廠商賄賂,台北地院二十日依《貪汙治罪條例》等罪,判處曾文煌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四年,朱允中有期徒刑九年、褫奪公權五年。全案仍可上訴。

曾文煌民國一一三年涉嫌利用核二廠採購驗收及後續標案機會向曹姓、郝姓業者分別收受一百八十萬及四十萬元賄款,部分款項藏放於住處天花板夾層遭查扣;朱允中被控與郝姓業者約定協助取得林口電廠採購案,由業者於標案完成後依約支付賄款八十萬元。北檢去年依貪汙等罪起訴曾、朱及郝姓業者,曹姓業者則獲緩起訴處分。

曾文煌遭沒收扣案一百八十萬元犯罪所得,另四十萬元雖判決免刑仍予沒收;郝姓業者因交付賄賂罪判處一年六月徒刑、緩刑四年,須支付公庫二百萬元並褫奪公權二年。

檢廉另查出核二廠於一0七至一0八年間尚有四件採購案疑涉收賄,今年六月再度搜索約談曾文煌及相關主管人員,法院裁准曾文煌等三人羈押禁見,其餘部分人員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相關案件目前仍由台北地檢署持續偵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