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治薇收受中國資助參選 最高法院判刑2年8月定讞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前桃園市立委候選人馬治薇涉接受中國方面資助參選立法委員,並提供政府聯絡資料,一審僅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刑八月;台灣高等法院改認定構成《反滲透法》受滲透來源資助參與競選罪及違反個資法,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八月。最高法院二十三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並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檢方起訴指出,馬治薇於一一三年立法委員選舉期間,涉嫌接受中國友人「冰姐」及「阿浩」提供美元及虛擬貨幣,折合約新台幣一百零五萬元作為競選資金,並回傳「中央各機關國會聯絡名冊」及國安單位人員名片等資料。桃園地檢署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反滲透法》及《國家安全法》提起公訴,並建請法院量處三年八月徒刑。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認定,馬治薇明知對方並非立法院或中央機關相關人員,仍傳送大量聯絡資料換取信任並取得資助,因此依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判刑八月,犯罪所得依法沒收或追徵;至於《國家安全法》及《反滲透法》部分,因認定無足夠證據證明「冰姐」與「阿浩」屬滲透來源,未予論罪。

案件上訴後,高院改認定,中國對相關組織具有實質控制力,馬治薇提供資訊換取資助,已屬受滲透來源資助參與競選,並配合境外敵對勢力介入我國選舉,足以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國家主權。法院審酌其犯罪動機、提供資料內容及獲取利益約三萬四千三百二十二美元等情節,依《反滲透法》從重量刑,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八月。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判決並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