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城廣角鏡〉癌油事件催生《臨床行政法學》

■林騰鷂

中聯油脂致癌油事件,已不只是食品安全問題,而是一堂行政法的現場教材。若《臨床憲法學》關注憲法在現實中的失靈,此案則提醒我們:行政法也需走出教科書,建立面對現場、診斷制度病灶的《臨床行政法學》。透過具體案例反覆檢視與制度反思,行政法才能轉化為實際治理能力,回應人民對安全與信任的期待。

行政法的目的,不僅在規範權力,更在確保行政機關於人民生命、健康與財產受威脅時,能依法、迅速、透明且有效運作。然而,此次事件顯示制度設計與實際運作間仍有落差。

一、行政組織法:中央與地方權責失衡

行政組織法運作出現失衡。中央與地方本應分工合作,但事件中卻出現責任推諉。地方依法即時公布資訊,本為保障居民安全之責;中央若要求延後發布,反而違背資訊公開精神,影響人民知情權。

二、行政作用法:預防功能未能發揮

行政作用未能發揮預防功能。食品管理應重在風險監測與即時處置,而非事後補救。此次問題油品批號逐步增加,顯示監督機制未能及早發現問題,凸顯執行與決策能力不足。

三、行政程序法:資訊透明與程序正義不足

行政程序法精神未落實。資訊透明是程序正義核心,行政機關若延遲或選擇性揭露資訊,將削弱人民信任。重大公共風險下,更應建立即時且完整的資訊發布機制。

四、行政執行與行政罰:執行力與嚇阻效果不足

行政罰與執行力不足。企業若隱匿資訊或提供不實資料,應即嚴格處罰並迅速執行回收與下架措施,否則難以形成嚇阻效果。

五、行政救濟制度:弱勢消費者保障不足

行政救濟制度需強化。消費者面對大型企業處於弱勢,應建立完善的集體訴訟與行政協助機制,使行政法真正保障人民權益。

六、跨部會治理與行政領導:整合與決策機制缺失

行政院會議制度有待強化。面對全國性食安危機,應即時統整跨部會應對,而非陷於責任爭議。然而,行政院長卓榮泰並未即時召開行政院會議,而是在事件延燒後的七月九日,才統整各部會行動,以致錯失第一時間整合資源與對外說明的契機,凸顯行政領導決斷之缺失。

此外,行政決策機制亦需調整。食品安全已屬國家安全範疇,應納入跨部會甚至國安體系統整處理,以確保資源與決策符合風險需求。然而,總統賴清德仍未召開國家安全會議處理此一重大食安事件,使中央、地方跨層級決策未能及時啟動,反映出將食安納入國安體系的制度與實踐之間仍存在落差。

結語:從個案反思走向《臨床行政法學》

此次事件暴露的,不僅是企業失德,更是整體行政治理能力的不足。行政法學應回到現實案例,檢視制度缺失,推動改革。《臨床行政法學》正是從這些經驗中誕生,使依法行政不再只是理論,而成為保障人民生活的實踐。

(作者為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