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李姓男子尚未取得律師資格,卻私下替三名民眾撰寫刑事過失傷害起訴狀、陳報狀及民事答辯狀,並以車馬費、電話費等名義向當事人收取酬勞,台南地檢接獲告發循線調查,認李違反律師法,依法起訴。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認李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
李男明知自己未考取律師證書,亦非依法得執行法律業務身分,基於營利意圖,於住處等接洽曾姓、簡姓及蘇姓等三民眾委託,約定以每件三千至五千元不等金額,由李協助處理車禍過失傷害及損害賠償等訴訟事件,並代為撰寫相關司法文書。李曾向曾姓當事人實際收取八千元,簡、蘇兩人未及收費即遭檢方接獲告發循線查獲。
李男坦承有代寫書狀與約定收取車馬費,但辯稱《刑事訴訟法》未強制規定辯護人須具備律師資格,且自己僅是低價協助他人,並未強迫給付。案經台南地院審理,強調只要主觀上有藉由辦理訴訟事件獲取財產利益意圖,無論名目是車馬費、出席費或津貼,皆構成「意圖營利」。刑訴法許可非律師擔任代理人之規定,絕非授權無照者可以開價接案經營訴訟業務!
台南地院審酌李無照辦理訴訟業務收取報酬,不僅破壞司法威信,亦危害民眾權益,且犯後避重就輕、未坦承犯行。合議庭審酌李男行為違反律師法之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罪,針對三名不同民眾委任案件分論併罰,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二月、二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犯罪所得沒收,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