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周姓女子因受訓成績不及格遭國家安全局退訓後,不滿訓練過程,竟於一0九年間在PTT公務員板公開揭露國安局訓練中心主任、副主任的本名、化名及階級職稱,遭依《國家情報工作法》洩漏情報資訊罪起訴。一、二審均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於二十九日宣判,仍判處周女有期徒刑三年八月,全案仍可上訴。
高院指出,周女為一0六年國安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特考錄取人員,一0七年三月二日報到受訓,期間接受《國家情報工作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反情報等課程,並依規定使用化名及簽署保密誓約。同年七月因受訓成績不及格遭廢止受訓資格。其後於一0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在PTT公務員板發文,公開揭露訓練中心主任、副主任可辨識身分的本名、化名及階級職稱,國安局發現後報請檢調偵辦。
更一審認定,周女明知情報人員身分依法應受保密,仍公開揭露相關資訊,使情報人員身分足資識別,影響情報體系不可見性及隱蔽運作安全,已構成《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洩漏情報資訊罪。不過,合議庭考量她並非直接將資訊交付境外敵對勢力,犯罪情節相較法定情形較輕,依《刑法》第五十九條酌減其刑,因此維持有期徒刑三年八月。
判決同時指出,更一審撤銷原審判決,主要是因原審對副主任姓名認定有部分事實記載疏漏,改判後刑度仍維持三年八月。法院並認為,被告雖稱發文是分享受訓經驗,但其公開揭露情報人員身分資訊,已足以危及國家安全及情報工作運作,全案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