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稅法修正 增大老婆條款

行政院會三十日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由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中)主持政院會後記者會轉述。(中央社)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三十日通過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草案,修正草案規定,民眾死亡前二年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應依受贈財產占總遺產比重,由受贈人負擔相應的遺產稅。

外界視此為「大老婆條款」,修法源自一件釋憲案,政院以此修正案防堵拋棄繼承的法律空間。

憲法法庭二0二四年判決,一名陳姓男子除原配、婚生子女外,還有一名六歲非婚生子女。陳男去世前一年,將市價三億元股票贈與原配,因屬死亡前兩年贈與,納入遺產總額課稅,遺產稅總額達五千七百萬元,因原配拋棄繼承,導致六歲非婚生女童承擔千萬遺產稅。

修法前,納稅義務人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應納稅額為全案遺產稅額。修法後,遺產區分為擬制遺產與其他遺產,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將視為擬制遺產,受贈者須按其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繳納相應的遺產稅。

財政部以一家四口為例,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包括配偶及兩名子女,遺產總額五千萬元,包含配偶受贈的擬制遺產一千萬元及其他遺產四千萬元,應納稅額為二百萬元。

在修法前,配偶、子女共負擔二百萬元稅額,填發一張遺產稅繳款書;修法後,將按受贈比例分別發單。在擬制遺產部分,配偶作為受贈人,應納稅額為四十萬元;其他遺產部分,納稅義務人為包括配偶、子女在內的繼承人,應納稅額為一百六十萬元。

對於配偶受贈擬制遺產是否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計算扣除數額,修法前未納入,修法後明確納入計算。至於財產是否作為履行民法給付義務財產,修法前後均未採納,因財產已在配偶名下。

專家指出,重新調整稅負歸屬及負擔方式,可避免繼承人「未受益卻需代繳稅」,明確建立「受益者負擔」原則。對計畫透過生前贈與方式傳承的家族企業而言,可及早盤點傳承架構避免衍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