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檢署 主任檢察官陳宏達:通報是法定義務


記者康子仁、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中地院新聞稿揭露,台糖五月就知悉苯駢芘超標,卻未通報主管機關;經濟部稱「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台灣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三日表示,通報不是行政機關的恩惠,而是法律明定的義務。

陳宏達指出,看到經濟部的回應不禁令人納悶「經濟部是否真正理解我國食品安全法制?」依據《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明文規定,「食品業者發現上游供應之食品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虞時,應自發現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主動通報本府衛生局」。

《食安法》也要求,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立即採取停止販售、回收及通報主管機關等措施。由此可知,通報並非行政機關的恩惠,而是法律明定的義務。

陳宏達強調,法律規定的是「有危害之虞」,而不是「危害已經證實」,這代表立法者採取的是食品安全管理最重要的預防原則。真正的法律問題在於台糖是什麼時間點知悉足以構成「有危害之虞」的資訊?如果當時所掌握的資訊已達法律所稱「有危害之虞」,依法即可能產生主動通報義務;如果尚未達到該程度,也應提出具體客觀事實加以說明。

他強調,法治國講究的是法律要件,而不是政策口號;一句「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並不能取代對法定構成要件的法律分析,更不能成為淡化法律責任的理由。食品安全制度設計的目的本來就是要求業者寧可及早通報,也不要延誤通報;主管機關的責任則是在接獲通報後迅速查證、適時說明,而不是讓業者自行決定哪些事件值得通報、哪些事件可以不通報。

陳宏達直言,法治國最大的危險不是法律沒有規定,而是有法不依,或以行政解釋架空法律。當行政機關公開發言時更應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