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丹紅案一審 負責人判6月罰30萬

雲檢偵辦辣椒粉含蘇丹紅案,一審判林姓負責人有期徒刑六個月、併科三十萬元罰金,不可緩刑。圖為雲林縣衛生局稽查。(雲林縣衛生局提供/中央社)

本報綜合報導

雲林地檢署二0二四年偵辦辣椒粉含蘇丹紅案,林姓負責人明知剩料含蘇丹紅仍製售成品,依法提起公訴,林男稱「吃了對身體不會有影響」。一審判林男有期徒刑六個月、併科罰金三十萬元,不可緩刑。

林男為該公司實際負責人兼廠長,二0二二年二月間自大陸輸入一萬四千公斤辣椒粉,經加工後包裝為「朝天椒辣椒粉」販售給下游廠商。其後,林男自同業間知悉大陸地區輸入的辣椒粉含有不可添加物品「蘇丹紅色素三號」,自行將產品送驗確認有異,仍指示不知情員工將剩料製造成成品售出。

全案雲檢去年偵結,依違反《食安法》,連同以林男之母名義所開的另一家食品公司一併起訴。雲林地院日前判林男有期徒刑六個月、得易科勞役,兩家公司併科罰金各三十萬元。

林姓男子坦承犯行並繳回不法所得,並回收已售出的成品,請求緩刑宣告。

法官認為,林男在庭上指稱「吃了(蘇丹紅)對身體不會有影響」等語,難相信無再犯之虞,處以「不予緩刑宣告」。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