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怡孜∕台南報導
杜姓婦人與前媳婦李姓女子因三張保單對簿公堂。杜婦主張,二十多年前為替孫子女準備教育基金及節稅,借用媳婦名義投保,保費一千六百餘萬元均由她支付,不料兒媳離婚後自行解約,取得一千六百萬餘元解約金,因此提告請求返還。台南地院審理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成立借名或委任契約,反而較符合長輩基於親情贈與保險的情形,判杜婦敗訴。
杜婦與李女原為婆媳,李女於九一、九二年間以自己名義向保險公司投保三張終身保險,總保費一千六百萬餘元均由杜婦繳納。李女與杜婦兒子於一一三年二月離婚後,一一四年二月終止三張保險契約,取得解約金共一六百三十二萬元。杜婦主張,當初因自己已有不少保單,為節稅並替孫子女存教育基金,才借用媳婦名義投保,且相關存摺、印鑑及保單長期由她保管,雙方應存在借名、委任或其他無名契約,因此要求李女返還解約金。李女則抗辯,婚後依家人要求擔任全職家庭主婦長達廿三年,照顧家庭及子女,相關保險是婆婆為給她生活保障而贈與,保費才由婆婆支付。
台南地院審酌,杜婦長期以家族長者及主要經濟供給者身分,支應兒子一家每月生活費、保險費,甚至孫子海外留學費;雙方對話中,杜婦也曾提及相關保單「都是給媽媽養老的」,足認其支出具有親情扶持及贈與性質。即使保單、存摺及印鑑曾由杜婦保管,也不足以證明雙方存在借名契約。法院因此認定,杜婦請求李女返還一千六百萬餘元解約金,或備位請求返還保費均無理由,駁回其訴及假執行聲請,訴訟費用由杜婦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