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二十九歲男子黃國維於一一三年七月十三日凌晨吸食多種毒品後,無照駕駛自小客車,在新北市三重區沿途逆向、偏離車道及闖紅燈,凌晨一時二十六分途經三重正義北路、龍門路口逆向撞上停等紅燈的警備車及營業自小客車,造成三重分局警員黃瑋震死亡、及二人受傷。高院更一審二十日開庭,黃主張自首卻未獲減刑求輕判,檢方則主張黃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請求從重量刑。。
黃國維對犯罪客觀事實表示認罪,但辯護人主張,刑法第一八五條須有具體危險駕駛行為,不能因最後發生死亡事故,就將超過一小時的駕駛過程全部評價為危險行為。辯方並指出,案發時為凌晨,道路人車較少,且先前未實際造成交通事故,因此認為不應成立該罪;另主張原審量刑過重,並認為符合自首規定,應依法減刑。
檢察官及黃瑋震遺孀委任律師則認為,黃國維行駛的是市區道路,沿途仍有其他用路人,影像也可呈現多次闖紅燈、逆向及險些撞及人車等情形,應從整體行車路徑評價危險程度。檢方另主張黃國維有累犯情形,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本案一審由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判處黃國維有期徒刑十八年六月。一審合議庭認定他未領有駕照,吸食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及含依托咪酯成分電子菸彈後駕車,沿途違規並於路口逆向衝撞,造成黃瑋震死亡及二人受傷。其後案件歷經高院及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目前由高院更一審審理。
黃瑋震遺孀二十日到庭表示,孩子至今仍會問「爸爸什麼時候可以回來」,她希望透過持續出庭,讓社會正視毒駕造成的傷害,家屬並盼至少維持一審十八年六月刑度。
審判長表示,本案爭點須進一步釐清。合議庭准許雙方調閱行車影像,要求檢方及告訴代理人整理沿途闖紅燈、逆向等具體時間及次數,辯方再表示意見;案件訂於十月一日開庭辯論,後續將由法院依證據判斷黃國維駕駛行為是否達刑法第一八五條所稱的具體危險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