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二十一日三讀修正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增訂能源用戶新設或增設之契約容量達規定容量者,應於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以強化能源自給能力,降低對電網依賴。
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為提升能源用戶,如半導體及大型資料中心等產業的能源自給能力,降低對電網的過度依賴,三讀條文增訂,能源用戶新設或增設用電之契約容量達規定容量者,應於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如果未按規定設置自用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設備不符規定,三讀條文明定罰則,若經主管機關要求改善,卻屆期未改善,可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現行規定,用電大戶應依能源使用量級距,自置或委託一定名額的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三讀條文也提高用電大戶未依規定設置合格能源管理人員的罰則,罰鍰將從二萬元至十萬元,提高為十萬元至五十萬元。
對於業者若有危害民眾或影響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例如未依規定標示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或標示不實等,三讀條文明定,授權主管機關得公布違法廠商、業者名稱及違法事由,盼藉由社會責任,促使業者重視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