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騰鷂
行政院長卓榮泰一再以「不副署」阻止立法院三讀法律公布,現在竟有法律學者挺身替這種前所未見的行政擴權尋找理論根據。看到一些受過完整法律教育、甚至任教法律系多年的法律人,為現實政治需要重新解釋如此基本的憲法制度,實在令人不得不問:怎有這樣缺乏憲政人格的法律人?
東吳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張嘉尹日前表示,副署權是否僅具形式性質,以及是否「只能」用來制衡總統,均不能一概而論;又認為從歷史及比較憲法說明副署制度用以制衡元首,尚不足以直接作為我國憲法解釋的依據。甚至批評不同意見者「越外行的人喊得越大聲」。
話說得很重,但憲法問題終究不是誰聲音大,而是誰能回答憲法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總統為國家元首,緊接著第三十七條規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或相關部會首長副署。副署規定放在「總統」章,不在「行政」章,更不在「立法」章。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又特別規定,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及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的任免命令,以及解散立法院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副署。這難道還不能說明副署制度首先所要拘束的,就是總統權的行使?
更不用說,從英國責任政治到德國《基本法》第五十八條,副署制度幾百年來的基本功能,就是使不負政治責任的國家元首,其重要國家行為要受到負政治責任政府的拘束!
歷史解釋與比較法當然不是唯一的憲法解釋方法,但如果一項制度有清楚的歷史淵源、比較法功能,而我國憲法的文義與體系又完全朝同一方向指引,怎能一句「不能把外國制度套用台灣」,就全部推開?
真正無法迴避的,是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
行政院如果認為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窒礙難行」,憲法已明文給它覆議權;經總統核可,可以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若以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維持原案,憲法接著明白規定:「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請問支持「不副署否決權」的法律人,「應即接受該決議」,這七個字要怎麼解釋?
如果行政院覆議失敗,可以再拒絕副署;甚至根本不必覆議,直接以「違憲」為理由拒絕副署,那麼「應即接受」豈不變成「愛接受就接受」?覆議制度豈不成為多餘?行政院長豈不憑空取得憲法從未明文賦予的第二次、甚至無限期否決權?
這才是所有主張「不副署具有獨立否決功能」者必須回答的問題!
民進黨前發言人的律師黃帝穎,甚至進一步主張,行政院長基於「憲法忠誠義務」,面對其所認定的違憲惡法,可以拒絕副署;又稱在野黨既可提出不信任案而不提出,便意味行政院長不副署具有「憲法正當性」。
這更是把兩種完全不同的制度混為一談。
不信任案是立法院追究行政院長政治責任的制度,不是替行政院長違反其他憲法義務補發「合憲證明書」。難道一個可能違憲的行政行為,只要立法院沒有倒閣,就因此變成合憲?照這種推論,行政院違法行政、拒絕執行法律、拒絕提出依法應編的預算,只要國會沒有倒閣,難道統統取得「憲法正當性」?
這已不是憲法解釋,而是在用政治結果倒推法律正當性。
更荒謬的是,把「憲法忠誠義務」解釋成行政院可以自行判斷法律違憲,進而拒絕完成憲法程序。憲法忠誠首先要求國家機關忠於憲法所分配的權限,而不是打著「保衛憲法」的旗號,替自己增加憲法沒有給的權力。
行政院不是憲法法庭。
如果行政院認為法律窒礙難行,可以覆議;認為違憲,可以依法尋求憲法審判;認為政策錯誤,可以公開辯論、接受質詢、負政治責任。但是不能先自行判決國會法律「違憲」,再自行創造一個「不副署否決權」,最後又說這是在「保衛憲法」。
如果每一個憲政機關都可以用「我認為對方違憲」為理由拒絕履行自己的憲法義務,那能說是在盡憲法忠誠義務?
今天真正令人憂心的,其實不只卓榮泰。
政治人物為權力辯護,古今中外皆然;真正令人寒心的是,一些法律人竟跟著權力走,先有政治結論,再尋找法律理由。昨天可以高舉權力分立,今天碰到自己支持的行政權擴張,就另造「憲法忠誠義務」;昨天強調依法行政,今天行政院拒絕依法定程序行事,又說這叫「民主防衛」。
法律人的專業如果只是替掌權者提供漂亮的法律名詞,那和政治宣傳又有什麼不同?
法律人最重要的,不只是會背多少條文、寫多少論文、得到多少學術頭銜,而是面對權力時能不能維持法律判斷的一致性。對自己反對的政黨要求守憲,對自己支持的政權卻不斷發明例外,正是這些法律人憲政人格最嚴重的破產!
我更要呼籲,今日台灣的憲法學界、公法學界乃至整個法學界,都不能繼續沉默!
宗師級的行政法學者,平日著作等身,講授依法行政、法律保留、權力分立數十年,當行政權公然以憲法沒有明定的手段阻斷國會三讀法律時,更有責任向社會說清楚:行政權的界線究竟在哪裡,而不能噤若寒蟬!
宗師級的民法學者也一樣。法律學不是彼此隔離的象牙塔。民法研究的是權利義務、誠信、權利不得濫用;如果國家最高權力是否受憲法拘束都已成問題,怎能說那只是「公法學者的事」?一個法學者可以沒有政黨立場,卻不能沒有憲政關懷!
尤其我們這一代法律人,更應知道威權年代法律為權力服務的代價。
民主法治最可怕的退化,不一定從軍隊上街開始;也可能從法律人替掌權者重新定義憲法開始。把限制總統權的副署制度變成行政院否決國會的武器,把行政院「應即接受」立法院覆議決議解釋到消失,再把國會沒有倒閣說成行政違憲行為取得正當性,久而久之,憲法文字還在,憲政精神卻已被掏空。
法律人的價值,正在於權力最強大的時候,仍敢告訴掌權者:這裡就是界線,你不能再往前。
如果法律人反而走在權力前面,替權力尋找越界的道路,那麼真正遭到破壞的,就不只是一條憲法規定,而是整個社會對法律專業的信賴。
憲法需要的不只是懂憲法的人。
憲法更需要有憲政人格、敢在權力面前說「不」的法律人!
(作者為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