慣竊偷魚蝦又傷人 判5年8月

記者林怡孜∕台南報導

黃姓男子去年到台南一處魚塭,以蜈蚣網偷走魚、蝦各一隻,被魚塭管理人發現並報警。黃男為逃避逮捕,竟持現場鐵棍毆打對方頭部,造成頭部、臉部撕裂傷等傷勢,隨後跳入魚塭游泳逃逸。台南地院依準強盜罪判處五年八個月,黃男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駁回,維持原判。

法院指出,黃男雖辯稱因為生活困頓才偷魚蝦,且一審僅竊得魚、蝦各一隻,請求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減刑。不過,黃男過去已有多次竊盜等犯罪紀錄,本案遭發現後又持鐵棍攻擊被害人頭臉部,行為具有相當危險性,難認有情輕法重、值得憫恕的情形。

黃男原因本案自六月廿九日起遭羈押,但另涉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九月二日起執行。台南高分院認為,黃男既已因另案接受觀察勒戒,原羈押原因消滅,因此裁定自九月二日起撤銷羈押;準強盜罪原判未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