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交通部預告商港法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七十條之一修正草案,本次修正是針對商港區域之客運碼頭、營運場站及其他供旅客通行或使用之場所,不得有造成影響秩序之行為,以維護旅客權益,及落實法規執行有效性,爰新增第三十六條 之二及第七十條之一。
據了解,商港法於六十九年五月二日制定公布施行,歷經十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為一百十五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