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財政部十一日表示,總統賴清德公布遺產及贈與稅部分條文修正,增訂擬制遺產稅額規範,明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將加強宣導,以利各界充分了解及徵納雙方依循。
賴總統公布遺贈稅法第六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一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
財政部說明四大修正重點,首先,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稅者,依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計算的遺產稅額,以各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其次,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數額時,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第三,增訂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遺產權屬案件的申報期間及核課期間起算日規定。
最後,刪除遺贈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始可申請分期繳納的限制規定,並增訂繼承人得採多數決方式以遺產中的存款繳稅,以及受贈人申請以遺產抵繳或繳納擬制遺產稅額,應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始得為之。
財政部說明此次修法是為落實憲法法庭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十一號判決意旨、維護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財產權及租稅公平,並便利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款及確保稅捐徵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