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又吸毒 男判9年

記者林怡孜∕台南報導

黃姓、鄭姓及吳姓三人涉及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黃男另被查出施用海洛因、安非他命及持有大麻。台南地院審理後,依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罪,判黃男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鄭男七年十個月、吳女五年二個月。

判決指出,黃男與鄭男前年二月間共同販毒,由鄭男以LINE與買家聯繫,再依黃男指定的時間、地點進行交易,鎖定南區一處社區地下停車場,以十六萬元販售約十八點七五公克海洛因及約一三一點二五公克甲基安非他命。黃男從中獲利十四萬元,鄭男則免除積欠黃男的二萬元債務。

同年六月,黃男另與吳女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吳女負責透過FaceTime及手機訊息與買家確認交易,再由黃男前往高雄一間自助洗衣店,以二千元販售約一點八公克甲基安非他命。警方之後搜索黃男所在處,並查扣海洛因、大麻、甲基安非他命及電子磅秤、分裝袋等物;黃男尿液也驗出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法院審酌三人均坦承犯行,販毒部分在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依法減刑;其中黃男、鄭男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法院考量僅交易一次,並非長期販毒,犯罪情節與大、中盤毒販有別,再依刑法第五十九條酌減其刑。最終黃男販賣第一級毒品判八年二月、販賣第二級毒品五年八月,加上施用及持有毒品等罪,其中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九年;鄭男販賣第一級毒品判七年十月,吳女販賣第二級毒品判五年二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