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前夫婚內出軌 女證據不足敗訴

記者林怡孜∕台南報導

台南姚姓女子認為前夫陳姓男子婚姻存續期間與羅姓女子交往,甚至發生性行為,侵害其配偶身分法益,向兩人連帶求償精神慰撫金五十萬元。台南地院審理認為,姚女提出的照片、通聯紀錄及信件等證據,均不足以證明陳男不當交往對象就是羅女,也無法證明羅女知道陳男已婚,因此駁回姚女之訴。

姚女與陳男於二00二年結婚,二0二五年七月經法院調解離婚。姚女主張,羅女明知陳男已有配偶,仍於二0二三年二月至二0二五年四月間與陳男出遊、拍攝親密照片,其間至少發生六次性行為,已逾越普通朋友正常交往界線,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姚女另提出陳男手機通聯紀錄、手寫信件及LINE對話,其中陳男曾提及「我們是喝酒認識的」、「我也拜託你不要叫律師告她好嗎」等內容。因此提告求償。

羅女辯稱與陳男僅是一般朋友,合照均屬生活照片,其他裸露照片也未拍到女子臉部,無法證明照片裡面的人就是她。

法院審酌,陳男與羅女兩人合照中衣著正常,也無明顯親密舉動;部分裸露照片則未拍到女子臉部或正面,無法認定就是羅女。姚女提供相關資料雖可能顯示陳男婚姻存續期間曾與女子有不當交往,但並未具體指名羅女,姚女也未提出證據證明羅女知道陳男已有婚姻關係。

台南地院新市簡易庭認定,姚女對兩人共同侵害其配偶身分法益的舉證不足,故判決駁回五十萬元求償,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