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騰鷂
律師素有「在野法曹」之稱。這不是漂亮頭銜,而是民主法治賦予律師的重要角色。《律師法》第一條明定,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
但今天值得追問的是:當政府成為律師業的重要案件來源與法律服務大買主,在野法曹還能不能真正「在野」,站在人民這一邊監督權力?
中央到地方政府,每年都有法律顧問、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採購爭議、重大工程、法規研究乃至憲法訴訟等案件委任律師。政府採購更將「八六一法律服務」獨立分類。
有些案件只有幾十萬元,有些卻達千萬甚至億元。例如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二0二五年「中小企業法規調適計畫」,法律服務採購金額達二億一千萬元;勞動基金運用局二0二三年徵求律師處理國外訴訟,決標金額也達七千零三十九萬元。
政府聘請律師沒有錯,律師承辦政府案件也不能因此就被說成政府打手。真正值得警惕的是:當行政權一手掌握龐大預算,一手又成為法律服務市場的重要買主,在野法曹與行政權之間,會不會逐漸形成利益依賴?
近五年中央政府究竟花多少人民納稅錢購買法律服務?哪些部會最多?哪些律師及事務所承攬最多?是否集中於少數事務所?賴清德政府應公布完整統計,接受人民檢驗。
法律扶助也是龐大的公帑法律服務體系。司法院一一四年度編列法扶基金及業務運作經費達十五億二千萬元;同年度全國有四千八百八十九名扶助律師,提供十九萬四千二百七十二件法律服務。愈是龐大的公共資源,派案及酬金分配愈應公平透明,並建立完善的利益衝突防火牆。
更值得注意的是,近年律師團體積極介入政治及憲政爭議。二0二四年《憲法訴訟法》修正時,全國律師聯合會與七個地方律師公會聯名反對,警告可能造成憲法法庭「實質停擺的憲政危機」。
律師當然有言論自由,律師公會也有權評論法律。問題是:同一把憲法尺,是否也應拿來衡量行政權?
就在十月一日,黃帝穎律師批評國民黨團擬推動可用公投否決憲法法庭判決的 《公投法》修法,認為違反權力分立,甚至以「全球唯一、世界最扯」、「民主之恥」等強烈文字批判。
這是律師對憲政問題表達法律意見,自應受到尊重。但值得對照的是,黃帝穎同時主張,如果該法案三讀通過,行政院長基於「憲法忠誠義務」,有權拒絕副署;在野黨不服,可以提出不信任案。
(作者為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