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吳佩慈、富豪紀曉波告鏡週刊 二審各改判賠30萬元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藝人吳佩慈與富豪男友紀曉波不滿《鏡週刊》刊載紀曉波「遭FBI通緝」、在日本經手「粉色交易」等報導提告求償,台灣高等法院六日二審改判,精鏡傳媒及記者應連帶賠償吳佩慈、紀曉波各新台幣三十萬元,並下架刪除相關報導,但撤銷刊登判決主文部分,全案仍可上訴。

案件源於《鏡週刊》一一三年十二月四日刊載系列報導,吳、紀兩人主張內容涉及「遭FBI通緝」及在日本經手「粉色交易」等不實說法,足以使外界誤認紀曉波涉及犯罪或有道德問題,因此請求精鏡傳媒及宋姓記者連帶賠償每人一百萬元,並要求刪除相關內容及刊登判決主文。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定,相關報導涉及私人交往及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且未能證明紀曉波遭美國司法單位通緝,判精鏡傳媒及記者連帶賠償兩人各一百萬元,並刪除報導。精鏡傳媒與記者不服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後認為,報導以「富豪男友通緝中」等內容指稱紀曉波遭FBI通緝與涉及「粉色交易」,客觀上足以貶損紀曉波及吳佩慈的社會評價。精鏡傳媒及記者雖稱消息來自澳門籍人士,並參考其他媒體報導,但高院認為相關資料與紀曉波本人缺乏直接關係,不足證明報導刊出時確遭FBI通緝,也無法據此推論其在日本經手「粉色交易」。

高院並指出,精鏡傳媒及記者未提出其他證據驗證消息來源,且以保護消息來源為由未傳喚提供消息的澳門籍人士;報導刊出前也非難以向吳佩慈查證,卻未進行查證,也未給予平衡報導機會,因此難認已盡合理查證義務。

至於賠償額度,高院審酌吳佩慈為藝人和富豪,《鏡週刊》網站具有一定傳播力,相關言論造成兩人名譽及形象受損,且事後未主動澄清;同時考量兩人均屬公眾人物,具有較高自我澄清能力,因而將一審判賠各一百萬元改為各三十萬元。高院認為報導持續留存網站仍可能造成名譽侵害,所以維持報導下架、刪除要求;但刊登判決主文涉及不表意自由,已超過回復名譽必要範圍,因此撤銷該部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