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署發佈修正自主管理保稅倉庫審查作業規定 即起生效

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關務署發佈修正「自主管理保稅倉庫審查作業規定」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其中第六點規定修正如下:六、自主管理保稅倉庫應行審查事項:(一)資本額及保證金須符合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之規定。(二)業者無積欠已確定之稅額及罰鍰或提供相當擔保。(三)應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相關帳冊、表報、進出倉單據均 以電腦處理,並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依關務有關法令處理業務 ;貨櫃(物)之進儲、提領、存放位置、異動及進出倉,設有 完整之電腦控管作業流程。但儲存大宗或種類單純之祼裝貨物 者,不在此限。

(四)制度完善、營運正常及管理良好,且連續滿三年所存儲之貨櫃 (物)無私運或嚴重失竊紀錄,其所屬員工無利用職務之便從 事走私違法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三年期間之限 制:1、新申請設立登記之自用保稅倉庫。2、具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資格之倉儲業者新申請設立登記之保 稅倉庫。3、港口機場管制區、科技產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或科學園 區之倉儲業,設置未滿三年。4、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於其 設置場域內新申請設立登記之保稅倉庫。

(五)有完善之安全設施,經海關勘查符合規定者。(六)門口警衛室設有電腦採連線控管貨物進出,海關可在線上隨時 查核並設有警衛或專責人員執行貨櫃(物)進出倉之查對、門 禁管制、倉庫巡邏。(七)指派專人啟閉倉庫門鎖、巡視倉間情況,並設置登記簿記錄相 關資料。(八)門口、經海關核准存儲貨物之露天處所及未經公告准許輸入大 陸物品儲放專區,須設置具備二十四小時連續攝錄及供稽核關 員線上監看等功能之監視系統,並應維持監控系統正常運作。 監控錄影檔案應存檔三十日以上,以供海關查核;必要時,應依海關通知延長存檔至九十日以上。但設立於港口機場管制區 內以儲存大宗或種類單純祼裝貨物之業者,得經海關核准免設置。

(九)指定專責人員辦理貨物之點驗進倉、加封出倉;存倉貨物看 樣、取樣、公證、重整及簡單加工之監視等業務。已核准實施 自主管理之業者,應依自主管理辦法指定經海關或海關審查通 過之民間機構訓練合格領有證書之員工數,依海關所訂自主管 理作業手冊辦理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事項。指定任用之專責人員 任用資格應具有國內外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相當之學歷,且最近五年內無走私違法紀錄。專責人員應設置專用章,檢同 各員之簽章及公司章印鑑卡向海關核備;專責人員負責處理自 主管理事項及海關聯繫事宜,並接受海關合法指導,如發現違規、違章或其他異常情形,應即向海關報告。

(十)使用網際網路連線方式接收、傳送進出倉資料、放行訊息、貨 櫃動態電子資料及列印各類控管報表。(十一)備有供海關稽核關員線上查核之專用電腦設備及辦公處所。(十二)電腦設備對於資料之處理,應註記作業處理日期、時間、作 業人員姓名;電腦資料不得任意刪除,其更正或刪除之資料 ,應即時另以檔案儲存,俾供海關稽核查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