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關務署發佈修正「自主管理保稅倉庫稽核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其中修正規定如下:一、海關對保稅倉庫自主管理事項定期或不定期實施稽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作業規定辦理。二、本作業規定之稽核對象為經海關核可實施自主管理之保稅倉庫業者。三、本作業規定之執行,由各關稽核單位辦理。
四、稽核關員定期或不定期稽核或辦理下列事項:(一)查核業者、專責人員依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
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自主管理辦法)、自主管理保稅倉庫審查作業規定(以下簡稱審查作業規定)、保稅倉庫業者實施自主管理作業手冊(以下簡稱自主管理作業手冊)及相關法令規定所列應辦理事項及其作業程序。(二)會同業者盤查或抽核進、出、存倉之物品,並稽核其相關簿冊及表報。
(三)辦理自主管理作業手冊所列稽核關員應辦理事項:1、稽核准單核准事項辦理情形。2、受理並處理一般報備案件。
3、處理專責人員報告違章、異常案件:(1)保稅貨物逾時進倉、逾時未進倉者。(2)保稅貨物失竊、調包者。(3)封條有遺失、破損、斷失、偽造或變造之嫌,封條號碼或車號與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不符或電子封條讀取比對異常者。(4)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經塗改者。(5)發現貨櫃(物)有夾藏或夾層者。(6)保稅貨物進錯倉者。(7)放行貨物與准單貨名不符者。(8)發現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不得進儲之貨物者。(9)進倉貨物與申報不符者。(10)保稅貨物於重整或經許可開箱時有短裝、溢裝者。(11)存倉未滿二年之保稅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以書面聲明放棄者。(12)其他異常情形者。
4、覆核專責人員簽證之短溢卸報告及破損貨物報告。5、覆核業者派員監視保稅貨物銷毀、破壞作業。6、稽核業者有關海關封條之領用、登錄加封作業、控管使用及規費核銷情形。(四)輔導業者實施自主管理。(五)稽核其他有關保稅倉庫監管事項。(六)遠端稽核保稅倉庫貨物進出紀錄、貨物帳及存倉將屆二年之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