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祐齊
民進黨政府僑務副委員長涉嫌出國攜幼子同行濫用公帑,在美國讓家人私用公務車,除不道歉、拒絕說明,又抨擊他黨選舉參選人,不僅受到在野黨嚴厲質問,民進黨控制的監察院早就做出調查報告,指出她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但民進黨與政府機關聯合包庇,迄今不僅行政調查未出爐,黨裡也對其未做出任何處分。七日終因輿論壓力,也或許是考慮其個人惡劣行徑影響選情,終於辭職。徐佳青下台只是剛好而已,其個人違法亂紀行為,法律責任當追究到底,至於其上級機關首長若有包庇,也應予以行政及政治課責,向社會有個交代。
政務官出國辦公,家人能不能同行?法律上當然可以;但問題從來不是「能不能帶家人」,而是「家人能不能用公家資源」。徐佳青出訪,遭質疑攜帶家屬使用公務車、列入官方接待名單,外交部至今仍以調查為名,實則拖延,不公布真相。
徐佳青出訪,如果家屬自行負擔機票、住宿及生活費用,也沒使用公務車、官方接待等公共資源,基本上就是私人行為,法律沒有必要干涉。但如果家屬因為政務官的身分,而取得公務交通、餐飲、住宿或其他一般私人無法取得的利益,性質就不同了。要知公務資源不是首長的家庭福利。
尤其公務車,更是一條不能模糊的界線。車輛、油料、維修與駕駛人力都是國家支出。公務車可以接送官員執行公務,但如果被拿來處理私人行程,就必須回答一個最簡單的問題:這趟車程究竟是為了公務,還是為了私人方便?這有那麼難調查說明嗎?
如果是正式外交活動,基於安全或勤務需要而共同移動,可能具有合理性;但如果是私人旅遊、購物、聚餐,卻由公務車接送,就不能只用「首長出國」四個字帶過。
這次徐佳青惹議,一個值得注意的地方,是家屬是否曾以某種「公務身分」出現在官方活動中。如果只是家屬同行,問題較單純;但如果一名沒有公務員身分的人,被以公務職稱列入正式活動,甚至因此取得公務交通、官方接待或其他權限,就必須進一步調查其身分從何而來、誰授權、是否真的執行公務。如徐佳青其子以「隨行攝影官」公務職稱隨行,事情看起來就「大條」了。
當然,名單上有一個公務職稱,不代表就構成犯罪。刑法所說的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重點在於當事人是否假冒公務員,還真的以這個身分行使公務員的權限。如果只是協助拍照、參加活動或接受接待,就不能只憑「隨行攝影官」這個稱呼認定犯罪。但仍要查清楚當事人以什麼身分做了什麼、有沒有正式授權,以及是否明知自己沒有這項權限卻濫權?
因此,這部分最重要的不是政治攻防,而是把名單、職稱、授權文件與實際行為全部查清楚。
另一個層次,是公務資源是否被拿來讓私人獲得利益。如果只是用車或接待安排上的疏漏,可能是行政責任;但如果官員在處理公務時,讓自己或家人取得利益,就要進一步檢視有沒有利益衝突。明知道事情牽涉自己或家人的利益,卻仍由自己決定、交辦或核准,就可能違反應該迴避的義務。如果進一步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或方便,替家人爭取不當好處,也可能受到行政裁罰。免費搭車、餐飲或住宿,可能讓家屬省下原本應自行負擔的費用;至於單純列名或禮貌性的招呼,還是要看實際得到什麼,不能只憑表象下判斷。
(作者為銘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本文為梅花新聞網授權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