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城廣角鏡〉徐佳青辭職才剛好而已 法律責任應追究(下)

■張祐齊

如果問題不只是安排不當,而是官員明知違法,仍利用職務替自己或私人取得不法利益,就可能涉及圖利罪。但圖利罪有嚴格條件,不只要證明官員知道自己違反了法律規範,還要證明確實因此取得不法利益。違反用車或接待的管理規定,也不一定就達到刑事犯罪的門檻。

因此,「可能涉及」與「已經構成」是兩回事。當然不能因為被質疑公器私用,就直接貼上「貪汙」標籤。身正不怕影子斜,徐佳青如果坦蕩蕩沒有犯法,就應該接受調查,爭取獲得清白的機會。徐的長官更不應刻意包庇,徒然引起社會大眾的懷疑。反過來也不能認為,只要最後沒有構成刑事犯罪,就代表一切都沒有問題。

公務車使用不當,可能是行政責任,利益衝突可能涉及迴避義務;公共資源被不當使用,也可能涉及政治與公職倫理責任。法律的最低標準是「不能犯罪」,公職倫理的要求卻往往更高。

人民真正期待的,不只是官員不觸法,而是不要利用公共權力替自己的家人提供一般人民沒有的便利。這才是公私分明最基本的要求。

就算最後沒有構成犯罪,不當花出去的公款,也不代表不用還。審計機關可以查核相關支出,發現違反預算或法令,就能要求剔除、追回款項。至於核准支出的機關長官、代為簽核的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如果簽核時有故意或過失,而應追回的款項又未能在期限內全數收回,還可能必須一起負擔賠償責任。這些都要依具體情況認定,並不是支出一有問題,所有經手的人就一律要賠。

因此,這次事件最重要的不是誰在罵誰,而是相關機關應該把幾個問題一一查清楚:

例如:家屬的機票與住宿由誰負擔?是否使用公務車?公務車究竟去了哪裡?家屬是否參加正式公務活動?所謂公務職稱是否確實存在?如果不存在,為何會出現在官方名單?是否因此取得交通、接待或其他公共資源?

如果確實涉及公務資源私人使用,就應依法追究;如果只是私人同行,相關費用也確實由私人負擔,就應還給當事人清白。這才是法治國家應有的處理方式。

更進一步看,與其事後爭論,不如事前留下紀錄。如果每一趟公務車出勤都能留下用車人、事由、起訖地點與時間,並定期送政風或審計單位抽查,那麼「這趟車是公務還是私人」就不需要各說各話。出訪報告也應在不涉及國家安全的前提下強制公開,隨行人員名單應送審計部備查,公務車派車紀錄應保存一定年限。這是最基本的內部控制,也是對當事人的保障—如果一切合法,紀錄就能還他清白。

其實,政務官帶家人出國根本不是問題。真正的問題是:家屬有沒有搭上公務的便車。

如果家屬自費同行,法律沒有必要干涉;但一旦使用公務車、官方接待或其他公共資源,就必須接受檢驗。如果只是行政瑕疵,就應該負行政責任;如果涉及利益衝突,就依法處理;如果查證確有違法圖利,或假冒公務員行使職權等犯罪行為,就應由司法機關處理。不能因為是政務官,就享有特權;也不能因為是政治爭議,就在法院判決之前先行定罪。

公務與家庭可以同行,但公器不能跟著走。政務官可以帶著家人出國,卻不能把人民的公帑、政府的車輛與公共權力,一起帶進私人生活。這不是針對任何一個人,而是所有掌握公共權力的人,都必須守住的法律底線。

(作者為銘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本文為梅花新聞網授權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