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怡孜∕台南報導
蔡姓男子因主持犯罪組織及兩起加重詐欺案,分別遭判刑確定,台南地院原裁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五年。蔡男不服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酌三起犯罪時間接近、手法相似,認為原裁定未充分考量刑責重複評價問題,刑度有失比例,撤銷原裁定,改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十月,較原裁定減少二年二月。
蔡男於二0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二十九日及九月十日,分別涉及主持犯罪組織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三罪,經彰化、基隆及台南地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八月及一年六月,均已確定。三罪刑期合計五年二月,台南地院今年九月裁定應執行五年,蔡男認為量刑過重,提出抗告。
台南高分院審理認為,其中兩起案件犯罪時間僅相隔兩天,應屬同一詐欺集團,因被害人不同而分別論罪;另一起雖涉及不同詐欺集團,但犯罪類型仍相同。三案行為態樣、手段及侵害法益相近,合併處罰時應避免刑責重複評價。
合議庭指出,原裁定五年刑期已達三罪刑期總和的百分之九十六點七七,雖未超過法定上限,但未充分衡量各罪關聯性及刑罰矯治目的,有違比例及責罰相當原則。十二日裁定撤銷原裁定,改定應執行二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