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怡孜∕台南報導
一名陳姓女子因涉及人民幣八十萬元借款糾紛,遭大陸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判決償還借款。黃姓債權人持該確定判決向台灣法院聲請認可,陳女卻主張自己未收到合法訴訟通知,質疑大陸法院在她缺席情況下作成判決,侵害其訴訟權益。
台南高分院審理認為,陳女曾委任律師參與訴訟,相關通知程序並無違法,裁定駁回再抗告,不得再抗告。
陳女與黃姓債權人因借款發生爭議,案件經大陸法院審理,歷經上訴、發回重審,順德區人民法院於二0一五年八月作成民事判決,命陳女償還借款。黃姓債權人取得確定判決後,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向嘉義地院聲請認可該判決,獲法院准許。
陳女不服,主張自己在大陸並無經常居住地址,雖曾委任律師出庭,但授權僅限當時審級,後續重審期間並未收到法院通知。她認為,大陸法院未合法送達訴訟文書,卻逕行缺席判決,已違反台灣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因此要求撤銷認可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