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保法三讀 違法墾殖最重罰1億

立法院會三十日三讀修正通過《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部分條文,全面提高罰金。圖為立法院長韓國瑜。(中央社)

本報綜合報導

立法院會三十日三讀修正通過《水土保持法》部分條文,明定未經同意擅自在公有或他人山坡地或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墾殖、占用或未依規定開發、經營或使用,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

《水土保持法》三讀條文規定,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或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開發、經營或使用,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若因而致人於死者,罰金部分則從現行的一百萬元提高到一億元以下,致重傷者則從八十萬元以下提高到八千萬元以下。因過失釀成災害者,罰金從現行的六十萬元,提高到一百萬元以下。

此外,立法院會也三讀修正通過《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部分條文,全面提高罰金,條文中明定未經同意在公有或他人山坡地內墾殖、占用或未依規定開發、經營或使用,得併科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死者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得併科八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