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城廣角鏡〉當前憲政困境與賴清德解方

賴清德應撤換卓榮泰,恢復行政院向國會負責。(本報資料照)

■林騰鷂

中華民國憲政發展至今,究竟出了什麼問題?為何民主選舉照常舉行,五院憲政機關依然存在,行政與立法卻衝突不斷,司法公信力備受質疑,監察功能停擺,國家人事制度也面臨政治化危機?

當前憲政困境,主要是憲法權力分立、相互制衡與責任政治的制度功能,面臨嚴重考驗!

歸納而言,當前的憲政困境有六:

一、總統有權無責,權責嚴重失衡。

總統由人民直選,掌握行政院長任免、重要人事提名、國防外交及國家安全等重大權力,卻無須到立法院接受質詢。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施政受總統重大影響,卻須向立法院負責。總統掌握權力,行政院長承擔國會責任,形成權責不相稱的憲政結構。

二、行政權力失控,國會制衡困難。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明定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對法律案、預算案及條約案認為窒礙難行,得依法提出覆議;覆議後立法院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

然而,卓榮泰一再不副署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既不循覆議程序,也未尋求憲法審判,引發行政院長能否藉副署制度取得實質否決權的違憲爭議。

行政院長如果可以自行決定哪些法律得以公布,那國會立法權豈不形同虛設?

三、司法公信受損,憲政人事陷入僵局。

大法官提名兩度遭立法院否決,總統遲未重新提名,憲法法庭人事不全,憲法審判功能及司法公信力受到質疑。

釋字第六三二號解釋指出,總統應適時提名,立法院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不得消極不為,致使憲法機關無法正常運作。立法院表決不同意,也是行使同意權,不能混為一談。

檢察總長被提名人徐錫祥未獲國會同意,卻自五月八日起代理檢察總長,至今超過五個月。《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對檢察總長出缺後重新提名設有三個月期限。長期代理如何符合國會同意權的制度目的,令人質疑。

四、監察功能失靈,政治監督失去作用。

監察院應獨立行使彈劾、糾舉、糾正及審計權,而非淪為執政黨打擊異己的工具。今年九月二十九日,二十七位監察委員被提名人全遭立法院否決,監察人事僵局持續,監察權正常運作受到影響。

五、考試功能弱化,文官制度面臨政治化。

考試院應維護公平考選、文官專業及行政中立。政府如果用人重視政黨關係甚於專業能力,任由政治酬庸侵蝕文官體系,國家機關豈不逐漸淪為執政黨的人事資源?

五院如果只剩機關形式,卻不能有效發揮憲法功能,憲政體制還有多少實質意義?

面對這些困境,賴清德總統至少應立即採取七項解方:

第一,實踐憲政承諾,提出修憲方案。二0一九年六月,賴清德曾承諾當選總統後立即啟動憲政國是會議,改革雙首長制,恢復行政院長的國會同意權,並調整考監兩院職權。如今已就任兩年多,應提出具體修憲方案與改革時程,不能讓承諾淪為選舉口號。

第二,撤換卓榮泰,恢復行政院向國會負責。《憲法增修條文》賦予總統任免行政院長的權力。賴清德應正視卓榮泰不副署法律引發的憲政爭議,行使任免權,落實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之憲法要求!

第三,尊重國會立法、預算審議及人事同意權。行政院對國會通過的法律案及預算案,應依憲法規定辦理,不得恣意規避;總統對國會否決的人事提名,應尊重其同意權的行使,不得以長期代理方式架空國會。

第四,立即補提名大法官。總統應依釋字第六三二號揭示的憲政原則,提出專業、公正、獨立且具有社會信任基礎的人選,維護憲法審判功能。

第五,重新提名監察委員。檢討前次提名未獲同意的原因,並提出適任人選,確保監察權獨立行使,不能淪為民進黨主席之利益分配管道!

第六,重新提名檢察總長。依《法院組織法》儘速提出人選,接受立法院同意程序,不宜長期以代理制度取代正式任命,損及檢察獨立與公信力。

第七,確保考試權與行政中立。落實公開、公平、專業的文官任用制度,防止政治酬庸以及行政機關政黨化,維護國家公務體系的專業與尊嚴。

憲法是保障人民自由、權利、尊嚴與幸福的根本規範。其主要精神是:

主權在民是根本,多數統治是基礎,責任政治是保障,良好行政是義務,人民尊嚴與幸福才是目的。

賴清德既然曾經承諾憲政改革,如今又掌握總統職權,就應率先遵守憲法、落實責任政治、健全五院功能。

總統不能只有權力而沒有責任,更不能要求別人遵守憲法,自己卻不願實踐憲政承諾。

因此,值得全民追問的是,賴清德究竟要繼續讓國家陷於憲政對立,還是願意帶頭改革,讓民主憲政重新回到權責相符、相互制衡、保障人民幸福的正軌?

(作者為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