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攻占政院 魏揚7人二審變有罪

 魏揚(中)與律師團代表尤伯祥(右)在司改會成員陪同下於高院大門前召開記者會說明立場。(中央社)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六年前反服貿學運中「三二三入侵行政院」案部分,二十八日二審宣判。一審原本獲判無罪的黑色島國青年陣線召集人魏揚等七人,被依煽惑他人犯罪之罪改判有罪,其中魏揚被判刑四月,另九人維持有罪判決,一人無罪確定。
 對於判決結果,時任的行政院長江宜樺昨日透過臉書指出,三二三攻占行政院不是「和平示威」,太陽花運動更不是「公民不服從」;正義經常遲來,但不會不來。
 魏揚等人昨日到庭聽判,他指出,沒有人是被煽惑來的,判決結果是在汙辱當晚參與行動的人,將會提起上訴。律師團召集人尤伯祥說,對判決結果很失望,是台灣司法的恥辱。
 高院判決指出,縱使立法院審查通過服貿協議有程序瑕疵,仍可循正常管道救濟,但魏揚等人以癱瘓行政運作、拿下行政院、圍住警察等口號、臉書文字,煽惑他人非法侵入行政院及妨害公務,顯然超越和平理性範疇,不屬於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高院還認為,憲法、法律沒有賦予人民抵抗權、公民不服從權,法院只能依法審判,不能創造法律,而魏揚等人的行為逾越言論自由的界線,應受負起刑責,人民的犯罪行為不能被鼓勵,煽惑罪是對言論自由的合理限制。
 檢方偵辦「三二三」案,民國一0四年將魏揚等人起訴,後來因行政院就入侵行政院的部分撤告八十七人,法院僅針對無法撤告的妨害公務、損害公物等罪,對二十一人進行審理。
 一審對魏揚等八人被控犯煽惑他人犯罪部分,均判無罪。吳男被控妨害公務,及王男、郭男被控加重竊盜罪,均判無罪。有罪判決部分,陳男等八人被控妨害公務罪;黃男等三人被控損壞公物罪,各判三月至五月,均得易科罰金。
 高院就十七名被告審理,認定魏揚等七人成立煽惑他人犯罪,改判二月至四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一審被依妨害公務罪判刑三月至五月的陳男等八人,高院昨日駁回上訴而定讞。
 李女被控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遭判四月徒刑部分,高院昨日駁回上訴,還可上訴。許男被控煽惑他人犯罪部分,一審無罪,二審駁回上訴,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