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毒未售出算販毒既遂 大法官宣告二判例違憲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最高法院過去作出兩起判例,認定以營利目的購入毒品就構成販毒既遂罪,七名被告不服聲請釋憲。司法大法官會議十九日做出釋字第七九二號解釋,宣告該兩起判例違憲。七名聲請釋憲的被告,可向檢察總長聲請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民國二十五年作出的非字一二三號刑事判例,指「販賣鴉片罪…以營利為目的將鴉片購入…其犯罪即經完成」;民國六十七年的台上字第二五00號刑事判例,指「所謂販賣行為,…祇要以營利為目的,將禁藥購入…,其犯罪即為完成…屬犯罪既遂。」
 該兩起判例雖已於一0一年起停止適用,但有七名先前被判刑有罪定讞的被告,認為兩判例與現行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銷售賣出」行為完成,才成立犯罪的意旨不符,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昨日作出七九二號解釋,宣告兩判例違憲。大法官指出,兩判例有關以營利目的購入毒品就構成販毒既遂罪部分,均違反憲法的罪刑法定原則,牴觸憲法保障人民人身自由、生命權及財產權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