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雯萍/高雄報導
去年五月發生在鼓山區的情侶檔製作包裹炸彈殺人未遂案,一審原判被告戴振宇、鍾玉美九年六個月、八年刑期。高雄高分院昨天二審判決,依共同殺人未遂罪,改判被告戴男七年六個月、鍾女五年。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審判長邱明弘指出,主要是考量該兩人於審理期間各自履行賠償告訴人馮姓男子及損害賠償債權人新台幣九百萬元完畢,調解成立。
判決書指出,四十二歲鍾玉美與位於鼓山區的設計公司負責人馮男有債務糾紛,夥同六十二歲戴振宇密謀自製包裹炸彈,並載明「馮收」及「高爾夫球」等字樣,共同持往放置馮男公司大門外側。馮男打開時引爆火藥,造成多處燒灼傷,送醫撿回一命,但至今仍以輪椅代步和復健中。
戴男辯稱只是想嚇唬馮男,沒想到爆炸威力這麼大;鍾女也辯稱戴男想「惡作劇」讓馮男嚇一跳,否認意圖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