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南部某國立大學印度籍男學生,被控性侵同校日籍女學生得逞。一審嘉義地院認定印男性侵,依強制性交罪判刑三年六月;高分院認為罪證有疑,改判無罪;更一審認同地院判決,駁回上訴。最高法院將全案駁回上訴,印男有罪定讞。
判決指出,印男於民國一0六年二月來台就讀該大學機械工程學系研究所,同年六月十六日經學長介紹認識日女。他被控於同年月十八日凌晨二時許在大學男宿舍內,對日女性得逞。
印男在法院審理時否認性侵,表示因為要回報日女教他中文,才於買酒後手牽手回到研究室,後來轉往頂樓,接著又回到他的宿舍喝酒;由於兩人有親密對話及擁抱、親吻,所以認為是情侶,並於獲得日女同意才發生性行為。後來日女表達「不要」等,立即停止動作。
日女指出,日本國人的文化比較沒辦法拒絕他人,才會同意印男擁抱、親吻脖子,係無奈前往男生宿舍,且未同意性交。
地院採信日女說法,認定印男違反日女意願,且日女事後雖經校方持續輔導,仍因遭性侵而影響學習及生活進而休學,加上印男也未達成和解,依法判刑。
台南高分院指出,日女拒絕印男動作不大,致印男無法察覺,直到發現日女哭泣而停止動作,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改判無罪。更一審院認同地院判決,仍判有罪。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印男執行完畢後,須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