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前立委林益世被控收賄六千三百萬元,高院更一審依刑法假籍權務恐嚇得利罪判他四年十月,上訴三審中。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林益世涉犯重罪、且有逃亡之虞,仍有限制出境必要,日前裁定他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八個月。
收賄六千三百萬元部分,更一審日前依假籍權務恐嚇得利罪判決林益世四年十月、褫奪公權五年,沒收犯罪所得三千多萬元,高檢署不服,提起上訴,目前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林益世同案中被控索賄未遂案部分已獲判無罪確定,財產來源不明罪則判刑二年定讞,林已入獄服刑並獲假釋,目前限制出境、限制住居,且每週須赴轄區派出所報到。
由於林男限制出境的期限於本月十五日屆滿,高院合議庭評議後,認認為一般人趨吉避凶、畏懼重罪審判,客觀上有畏罪逃亡的可能性,而林益世被控收賄且情節重大,有相當理由認為他有逃亡之虞。
高院指出,依林益世的學經歷、經濟能力、所涉犯罪情節等因素,仍有將他繼續限制出境的必要,日前裁定延長其限制出境、出海八個月。
林益世被控於民國九十九年間,在立委、行政院秘書長任內向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收賄六千三百萬元,並索賄八千三百萬元未遂,遭特偵組依貪汙違背職務收賄、隱匿貪汙所得、職務上行為索賄、財產來源不明等四罪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