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扶天地 預立遺囑 做好人生下半場功課

阿土伯與阿好嬸,婚後育有二子一女,他們從一無所有至現在什麼都不缺,是人人口中稱羨的模範夫妻、神仙眷侶。然而天有不測風雲,某天阿土伯開車出門發生車禍,當下就過世了,告別式結束後,阿好嬸想晚年繼續住在她和阿土伯一起打拚買的房子,大兒子卻打算賣掉房子還賭債,讓阿好嬸很難過。阿土伯生前曾跟阿好嬸商量遺囑事宜,但是阿好嬸覺得觸霉頭,要他別亂想,預立遺囑一事便不了了之。若時間可以倒轉,阿土伯要怎麼預立遺囑才能讓阿好嬸繼續住在原有的房子呢?

人性使然,有錢的地方就有爭執,不是只有豪門巨富才會爭產,一般小康家庭若沒處理好遺產問題,家人一樣會為繼承撕破臉。中國人忌諱談論死亡,但是每個人都會有走到終點的那一天,不妨坦然面對死亡,透過民法嚴謹的遺囑方式堅定地維繫亡者的意志。

我國民法規定遺囑有五類,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不管是哪一類遺囑,都需完全符合法律要件,否則遺囑就如同一張廢紙,並無效力。「自書遺囑」是最簡單且常見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自書遺囑一定要全文手寫,打字列印再簽名蓋章易生遺囑效力爭議;「公證遺囑」雖然程序繁瑣,但爭議最低。

本案例中,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依民法第一一四四條規定,配偶與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遺產由配偶及子女均分,由阿好嬸、長子、次子、長女共同繼承阿土伯的遺產,各享有四分之一的應繼分。若繼承人間對遺產分配無共識,依民法第一一六四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繼承人之一就可以打分割遺產訴訟,主張變價分割共有物,如賣掉房子,阿好嬸就不能繼續居住在原有的房子了。

民法第一一六五條規定,被繼承人之遺囑可以決定遺產分割方式,但是遺囑禁止分割遺產的效力最多以十年為限。阿土伯想在身後保護老伴的居住權和尊嚴,可以在遺囑裡明訂「禁止分割」,那麼阿好嬸至少保證能有十年時光,可以繼續住在原有房子裡。滿十年之後,在沒有侵害到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前提下,可以指定由阿好嬸擔任遺囑執行人,並由阿好嬸指定分割方法。這樣一來,就算阿土伯早走一步,阿好嬸也可以安好過晚年。

雖然遺囑內容有時會與繼承人的利益或期待相左,眼前擺著同一份內容的遺囑,有人會看到愛,有人卻看到恨。但因為生活裡充滿各種不確定因素和意外,每個人終究得面對死亡的課題,建議讀者還是早一點做安排,才不會一生睿智卻死得糊塗。

(作者∕法扶基金會嘉義分會長林德昇律師、呂紫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