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高雄男子林金貴被控於十四年前槍殺計程車運將,被判無期徒刑,入監服刑三千多天後,逆轉獲改判無罪,再更審又被判無期徒刑,但最高法院三日認為種種疑點仍須釐清,再更審調查未盡、理由不完備,因此再次撤銷,發回更審。
二00七年五月九日,高雄鳳山王姓計程車司機遭槍殺身亡,警方同年十月循線逮捕林金貴,查出他行凶後離開現場,被監視器拍到身影,目擊證人指證,林金貴又沒有不在場證明,二0一0年被判無期徒刑定讞,林金貴入獄服刑。冤獄平反協會為林金貴聲請再審,二0一七年四月獲高雄高分院裁准再審,逆轉改判無罪,當庭釋放已被囚禁三千一百一十六天的林金貴。
檢方上訴後,最高法院發回再更審,高雄高分院再更審再度逆轉認定有罪,判處無期徒刑,但是最高法院昨日將原判決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
最高法院先說明第二審再審之更審判決情形。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及殺人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林金貴,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及殺人各一罪刑,並定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併科罰金十萬元及諭知相關沒收。
最高法院詳列九點再次撤銷發回更審的判決理由,包括,林金貴是否構成審判外自白?歐姓證人的警詢筆錄未錄音,是否有證據能力?秘密目擊證人曾經指認錯誤,其證詞是否可信?二名指證證人是看著林金貴上銬的照片指認,是否已被暗示而受汙染?指認槍枝來源的證人是否受到警方暗示或誘導?
最高法院指出,案發當日林金貴的通話時間、基地台位置、兩地駕車所需時間等等,是否與卷證相符?頭髮長度與大頭照的差別,可否做為有利林金貴的證據?監視畫面經鑑定已認為畫面中人不是凶嫌的可能性高,偵查時林金貴也通過測謊,再更審未詳述證據採駁理由。
最高法院最後指出,林金貴始終喊冤,堅詞未涉犯本案持槍殺人犯行。對以上諸疑點或事證,自均應本於無罪推定原則,以公平法院之立場,依嚴謹證據法則,詳予調查釐清,。